东营中院审结71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015年04月2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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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4日讯(记者 王超) 201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刑事案件9件,中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1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诉前临时措施案件8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近来,东营中院加强了专利权保护,2014年审结专利纠纷案件13件,其中判决4件,调解9件。审结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1件,既涉及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拥有的“美孚”等国际知名品牌,也包括红双喜、六神、七匹狼、小天鹅等国内企业拥有的著名品牌,还有挪亚、仙赞鲜等本地品牌。通过案件审理,有效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增强文化创新能力,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19件,对热播影视剧《亮剑》、著名动漫形象“阿狸”、畅销书籍《养生之道》等作品依法作出保护。2014年,东营中院对审结的76起知识产权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进一步加大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典型案例
东营某轮胎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内外胎等橡胶制品,该公司“优丁”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标注“优丁”和“优丁胶内胎”字样的轮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优丁胶”是本行业内对以优质丁苯胶为主要原料的再生胶的简称,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能证明“优丁胶”是通用名称,其将“优丁胶内胎”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与原告“优丁”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商品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告产品的来源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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