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适合综合保税区
本报记者段学虎
2015年05月2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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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税加工类企业。
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等政策。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政策。
(5)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政策。
3.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6)原料来源多样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内销成品的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4.成品内销结转模式。
(7)保税结转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境外或境内,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企业。
(8)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9)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三)保税服务类企业
(13)研发、检测、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以及出口产品售后维修业务。
一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4)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等政策。
(15)服务外包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等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6)其他服务型。
经海关总署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国家相关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以及其他新型保税服务业务试点。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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