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法院宣判“恒嘉珠宝金行”重大抢劫案
四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05月2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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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6日讯(记者 王超)2014年6月,几名佩戴头盔、口罩、手套的男子携带锤子等作案工具进入东营区恒嘉珠宝金行内实施抢劫,在1分多钟的时间内将大量项链、戒指等首饰抢走。日前,东营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四名被告六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靳某、李某、田某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窜至山东省东营市并预谋抢劫金店。同年6月2日、3日,被告人王某、靳某等四人多次到东营区“恒嘉珠宝金行”踩点,并由王某出资,李某、靳某购买一辆摩托车以及头盔、手套、铁锤、口罩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5日晚8时许,在王某的指使下,靳某、李某以及田某持铁锤、仿真枪等作案工具窜至“恒嘉珠宝金行”实施抢劫,共劫得黄金首饰544.05克,价值174096元。
抢劫得逞后,靳某三人按照王某事先规划的路线,骑摩托车行至物华苑小区,将摩托车遗弃在7号楼楼道内,将头盔、口罩等作案工具遗弃在7号楼北侧的储藏室屋顶,并按照王某安排的路线分别离开,同日,靳某将劫得的黄金首饰交给王某。同年6月6日,王某、靳某等四人乘长途客车返回哈某滨,王某将抢劫的黄金首饰交由其哥哥王福龙保管,并指使其将其中两条黄金项链(85.65克)以每克237元的价格卖出,得赃款20300元。经鉴定,扣押的涉案黄金首饰价值为146688元。与已销赃的两条黄金项链合并共计价值174096元。
东营区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靳某、李某和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价值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及被告人田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量刑情节,以抢劫罪对王某、靳某、李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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