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手机据为己有 遭追讨反将失主砍伤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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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王超) 被告人陈某在商场捡拾到一部苹果手机后不是想办法物归原主,反而将手机据为己有,失主王某到其家中索要手机时二人发生争执,陈某将王某的大拇指和手臂砍伤。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故意伤害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8月11日,王某去八分场一家商场购物付款时将一部苹果手机遗失在收款台,发现手机丢失后王某返回寻找未果,后王某通过查询监控发现捡到其手机的人的车牌号,之后他根据车牌号码想办法打听到了车主陈某及其女友李某的电话。随后王某给陈某打电话向其索要手机,但陈某对捡手机一事予以否认,并声称对方打错了电话。
同年9月9日早上6时许,王某在某小区楼下无意发现了陈某的鲁E4****轿车,并进一步打听到了陈某的具体住处。当天上午10时许,王某来到陈某居住的房间并用电动车链子锁敲打其防盗门。陈某得知到这是来向他索要手机的失主,心想自己拒还手机王某一定非常气愤,看到王某来势汹汹,陈某就让女友报了警,并准备了一把菜刀拿在手中。门开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陈某用菜刀砍向王某,而王某也用链子锁抽打陈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后王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元,王某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是在相互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某轻伤,陈某亦受到被害人王某殴打致轻微伤,王某系在多次电话、短信索要手机未果的情况下找被告人,目的是索要被告人占有的手机,虽与被告人进行厮打,但并非重大过错,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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