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保待遇或基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 崔立慧 通讯员 李强) 28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市社保中心近期就东营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违规处理有关问题发布了通知。据了解,这是东营首次专门针对参保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通知,参保人员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将被实施期限为1年的重点监督管理。管理期间,由其个人全额垫付发生的门诊、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等医疗费用。
根据通知,参保人需实名就医,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就医过程中认真履行诚信义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实名就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就医信用档案,与其他诚信管理系统共享信息。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不得以下列行为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伪造、涂改或者变造处方、医疗文书、医疗保险凭证、医疗费用票据等有关资料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件、社会保障卡等出借给他人就诊或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冒用或伪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就医的;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非病情需要超量或者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符合出院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不出院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向社会通报相关违规信息,给予违规个人书面警告,计入参保人员就医信用档案,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期限为1年。重点监督管理期间,改变其医疗保险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次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对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对骗取社保待遇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按照关于《刑法》第266条有关规定的解释,骗取社保基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参保人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