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省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翻番
空气质量改善将获更多补偿金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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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 孙川)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至40万元/(微克/立方米),各设区市倘若“气质”改善状况不佳、超标一微克将罚40万元,好转一微克则将奖励40万元。
  实行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生态补偿,是山东省治理空气的重要措施。相比上年同季度同比空气质量改善的市,为全省治霾作出了正贡献,将得到省级财政补偿;同比空气质量恶化的市,需要向省级补偿。补偿一季度结算一次。各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则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也就是说,明年开始,东营空气质量改善后,将获得更多的生态补偿资金。2015年前三季度,东营市分别获得了393万元、131万元、194万元。
  不过,28日记者咨询东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了解到,虽然山东省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已调整,但由于东营市目前执行的《东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会作出调整。目前,东营市对各县区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万元/分。
  与省相关部门会根据空气环境质量奖惩一样,东营市对各县区也有奖惩。今年一季度,市级财政向各县区发放生态补偿资金128.2万元,其中广饶县向市缴纳了生态补偿资金7.6万元;二季度;第二季度市级财政向各县区发放86.8万元,其中垦利县、利津县分别向市缴纳了7万元、4.9万元;第三季度,市级财政向各县区发放185.3万元,其中广饶县向市缴纳22万元。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则会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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