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出现问题责任由谁来担?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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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3日讯 张某与马某于2005年3月10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向马某购买电动货车1辆,总价220000元,马某将涉案的1辆电动货车运至张某处,张某的工作人员现场验货时即发现1辆电动货车存在多处运转问题,以口头方式提出质量异议,马某对于张某提出的异议,表示将积极维修,至今但马某仍然未对涉案的电动货车进行维修更换。马某的上述行为导致张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于2008年8月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了仲裁。
仲裁中,马某提出抗辩称,马某交付货物时,张某当时就拒绝接收货物,该货物根据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之后,张某付清了货款,那么马某才开始送货,根据合同约定,卸货的责任由张某承担,卸货时将刹车调解板弄弯,马某要求修复,张某一直拒绝,马某于2008年10月进行维修,但张某拒绝马某的维修工作,并坚持退货,对于车辆存在的刹车问题没有修复的责任在张某,而不是马某。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经审查一一指出张某与马某所存问题,并了解到马某至今仍然愿意为张某的车辆进行维修,同时也希望将车辆退回,以减清马某的保管责任的想法,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解除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张某货款。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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