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促销涉嫌欺诈商场被判换一赔三
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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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知购房者签合同致违约,置业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商家彩电促销涉嫌欺诈被法院判决换一赔三,在3.15来临之际,记者从东营区法院了解到两起典型案例。本报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超
消费者买彩电买到样机 商家涉嫌欺诈被判换一赔三
  2015年9月30日,东营一家商场开展大型品牌电视促销活动,吴某到该商场订购某品牌液晶电视机1台,价格19999元,该商场营业员并未告知吴某系样机。吴某购买后回家安装时发现电视机已经使用了1527个小时,属于旧机或样机,后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返还货款19999元或更换全新同型号电视,3倍赔偿货款59997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利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使用的产品,在明知吴某欲购买的电视机是使用过的产品时,不但不向吴某详细披露事实,而是向其推荐其他型号产品以逃避其本应负有的告知义务,在吴某明确表示购买案涉电视机型号时,商场继续隐瞒系使用过产品事实致使交易达成,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该商场向吴某更换全新电视或退还货款,并按3倍货款赔偿消费者吴某。
未通知购房者签合同致违约 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这是东营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某置业公司与买受人签订认购权合同书后,因无法证实其曾向买受人发出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通知,致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而违约,后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认购权合同书,并由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09年5月,原告宫某与被告东营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认购权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公寓二套,原告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套取得商品房的认购权,并同意自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被告处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若不出售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给原告即被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所交定金,原告若不向被告购买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即被视为违约,所交定金不再退还,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6万元。《认购权合同书》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发出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权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纳定金6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承担通知义务,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曾向原告发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通知,因此双方未能签署合同的责任在被告,被告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20000元,《认购权合同书》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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