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隐私,应让位于知情权
2016年01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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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的小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毒。去年三月,他和女友在结婚登记当天去医院婚检,当时女友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但女友选择了隐瞒,而医生对小新的说法是“一切正常”。婚后,小新感染了艾滋病毒。面对悲剧,他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性行为是艾滋病的重要途径之一。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均属公民权利,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应得到尊重,但与其性关系密切者也有权获知病情。从本新闻来看,小叶早就知道自身病情,却未告知丈夫,从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婚检医院未向小新告知病情,则未能及时避免艾滋的扩散,是对保障公共卫生健康的失职。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但显然,此条例的执行力度还不够。而违规产生的后果,将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保护患者的隐私;而《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此处,出现了规则的矛盾,但笔者认为,在生命健康面前,对于与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应明确界定隐私权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
两害相权取其轻,当艾滋病人隐私权和特定人知情权间相互冲突,恐怕我们的防艾制度应当设立隐私权让渡于知情权的规则,这才是对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权最好的尊重。笔者认为,相关立法应作出调整,在尽量保护艾滋患者隐私的同时,以法律形式为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撑腰”。 (吴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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