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展到非建设领域
2015年08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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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 崔立慧) 近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东营市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已在东营实践了几年的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建设领域扩展到了非建设领域,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存入指定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保障资金。办法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之外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根据办法,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确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缴存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可从其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在岗职工人数为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一书两金一卡”制度的通知》,规范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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