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溺亡,组织者被判担责
法官提醒:“驴友”应该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及救助知识
2015年07月2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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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王超) 本想出去好好玩一番,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张某在游玩期间不慎溺水身亡。日前,广饶法院处理了一起“驴友”外出游玩溺亡的侵权案件,依法判决组织者承担2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人吕某常年在互联网某社区用其网名发帖,发布去全国各地风景区及其他旅游景点游玩的帖子,并发布景区图片,组织并招揽游客。此外,吕某还在帖子中公布了自己的收款地点及账号,开户行和收款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张某溺亡事情发生之前,被告人吕某曾经多次在网上某社区论坛发帖,组织人员到山东莱州海域的芙蓉岛游玩。2014年8月底,在吕某组织下,受害人张某与其他“驴友”一起前往上述烟台莱州海域游玩。然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当天张某在游玩期间竟然失踪了,后张某尸体在芙蓉岛附近海域被发现,其已溺亡。
  广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吕某常年在网上发帖招揽游客,在网上公开个人的账号为收款账户以接受不特定公众向其账号汇款,并把收款地点定在了其在网络上宣称的“XX户外专卖店”,该店系兜售户外用具、登山用品、旅游用具,被告的行为系经营行为。同时,被告吕某在本次游玩活动中在租船事宜中也存在牟利情形。作为组织经营者,没有相关旅游经营资质,且在活动中存在牟利情形,吕某在本案事故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的客观情况及本案其他被告、受害人张某等人的过错程度,以承担25%为宜。
  法官表示,受害人张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对本案事发海域的无人岛存在的风险具有防范意识,且张某在未考虑游玩地点系无人岛的客观实际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本次游玩活动,对事发岛屿存在的风险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系本案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受害人张某应对其伤害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上,遂做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吕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东营中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近年来自助式户外运动越来越受到市民欢迎,但由于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缺乏,近年自助游意外事件不时发生。法官提醒广大爱好出游的“驴友”,应该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及救助知识,量力而行,谨慎组织,让悲剧不再重演!同时,活动的组织、召集者组织活动时应当将路线、强度、责任、义务等明确告知参加者,以便于让参加者作出判断。此外,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应当说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在危险发生时,全体参加者应当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同时,在出发前可以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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