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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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9日讯 2014年8月,任某在某医院进行足跟骨刺封闭手术的治疗,在封闭治疗的过程中,足跟骨膜意外感染。任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与该医院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仲裁协议。东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纠纷的当天就由仲裁庭调解结案。
按照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独任制仲裁案件的审结时限为60日,合议制仲裁案件的审结时限为3个月;仲裁在解决纠纷上的途径很灵活,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天立案、当天组庭、当天开庭,当天结案。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2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裴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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