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怎样做到不减损公民权利
2015年03月0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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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不减损公民权利,不随意增加公民义务的法律表述,化为能够操作、能够自洽的法律和施政实施原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会取得最有实质性的进展。
  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自2000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的立法法,修改内容十分丰富。为了加强人权保障,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义务。
  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基本的施政伦理。法律决定施政的行为边界和底线。但现实中,这一基本原则并未得到普遍遵守。一方面,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立法的主导性亟待加强。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64项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比例高达75%。行政部门成为立法主体,虽然有助于弥补人大立法专业性的不足,但也导致了部门立法的本位主义。另一方面,地方施政不乏跳出或绕过法律规制,以权代法,以红头文件代法的现象。税收不遵循法定原则,拆迁条例有违上位法规定,屡见不鲜。
  做到优化地方治理和维护公民利益二者间的平衡,首先要突出上位法的地位。立法法修订草案,将所有地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
  让立法不减损公民利益,还需要完善重点领域的法治环境。税收是行政的重中之重。过去,由于税收权来源混杂,征收过头税、以费代税的现象严重,成为让地方企业和个人利益受损的主要通道。规范部门的立税征税权限,清理赋予地方随意征税权的红头文件、临时规定,已是当务之急。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确立,可对依法行政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让立法不减损公民利益,人大的立法水平急需提高。把握得住法治精神,立得了良法,查得了违法行政行为,才能保证立法权不被虚置,才能实施善政,才能保证公民利益。因此,人大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性人才,提高立法质量。引入司法助理机制,协助人大常委立法,是一个现实的思路。
  立法法的修订,蕴含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命题。把不减损公民权利,不随意增加公民义务的法律表述,化为能够操作、能够自洽的法律和施政实施原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会取得最有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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