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钱不成,砸店打老板两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
2015年05月2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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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王超) 2013年4月,被告李某某、孟某等人编造理由,声称在林某所经营的烧烤店食用烤肉后中毒,并以此为由闹事。双方交涉未果,李某、孟某等人对烧烤店物品进行打砸,然后又将店老板林某等人打伤。近日,李某、孟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4月11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李某、孟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窜至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林某经营的烧烤店,虚构食用该店烤肉后中毒的事实,并以此为由闹事。经与林某交涉未果后,李某、孟某以及王某等人持砍刀、木棍将烧烤店的玻璃、餐具等物品砸坏后离开。
后被告人李某、孟某以及随后纠集的谢某等人数次返回烧烤店。陆续将该店的卷帘门、铝合金门窗等物品砸坏,并将停在某修车店门口待修理的一辆轿车砸坏。烧烤店店主林某、扈某乘坐由张某驾驶的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遇,并在西四路相互追赶。当行驶至西四路与淄博路路口附近时,李某驾车撞向林某等人乘坐的汽车,林某车辆受损。
这时,谢某等人亦赶至现场,几人形成对峙。林某、张某被对方人员持砍刀、木棍打伤,其轿车受损。经鉴定,林某、张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其乘坐的轿车估计损失将近2万元;林某经营的烧烤店卷帘门、铝合金门窗等物品的估计损失将近3000元。2014年,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孟某抓获。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亲属与林某、张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孟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二人轻伤、财物损毁价值2.4万余元,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且多名同案犯在逃,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各被告人所起的具体作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同时,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孟某伙同他人敲诈不成又滋事生非,持砍刀、木棍砸毁被害人店门玻璃及日常生活经营用品;为泄私愤又纠结他人,数次至被害人店铺、滋事生非,开车追赶撞击被害人所乘车辆,并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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