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发生借贷纠纷闹到法院
债主有欠条却没法证明自己交付钱款,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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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2日讯(记者 王超) 女子刘某声称与张某存在借贷纠纷索要欠款未果,便拿着欠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还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欠条在手,但刘某却不能证明其已将款项交付给张某,证据不足,法院遂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向法院诉称,2014年2月张某以搞养殖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是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后,张某却未能如数还款,索要无果之下,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案件审理后,张某否认自己从刘某处拿过钱,也没有搞过养殖。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向刘某出具过借条,刘某在庭审中陈述,2014年2月18日傍晚,其开车带着丈夫李某一起,在车里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张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借条交给了刘某,期间,周某见证了交付款项的全过程。而张某否认了刘某的说法,张某表示:在当天晚上,刘某丈夫李某等人组织在某小区进行赌博,自己也曾参与,玩完之后李某自己与周某等人吃饭喝酒,吃饭之后,李某告诉张某已欠下7万元,让他出具借条,并写上李某妻子刘某的名字,当时自己还想继续赌,所以多写了几万,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将借条交给了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刘某不仅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还应当证明其将借款10万元已经交付给张某。本案中,刘某为证实其将10万元已经交付给张某,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时的证言与张某、李某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不能互相印证,因此不能证实刘某已将款项交付给张某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且理由不充分,依照相关法规,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东营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其丈夫以及证人周某在法院调查时陈述的事实均不一致,不能互相印证,不能证明刘某将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张某,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遂依照相关法规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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