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一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两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东营查处首例适用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案件
本报记者王超通讯员李海燕
2015年02月0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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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环保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也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河口区一家公司因为违规超标排放污染物,两名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这也是新《环保法》和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东营首例适用新《环保法》的行政拘留案件。
  环保出问题
连续两企业相关责任人被拘留

  今年1月15日,东营市河口区环保部门在对辖区一家药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三根暗管排放浓度超出相关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河口区环保局随即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案件移交给河口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1月29日,河口公安分局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涉案企业超标排放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该公司水处理车间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水处理车间工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就在河口这家企业的两名工作人员因为超标排放被行政拘留没几天,垦利县一家企业的一名相关负责人员又因为环保问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今年1月21日,山东省环保厅在检查垦利县一家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污染物处理实施发生故障后,该公司没有及时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从而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泄漏至水渠。该公司生产责任人李某负有主管责任,后根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垦利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四种环境违法行为
可能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我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工作人员表示,为全面做好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执行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办法》针对《环保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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