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私买手机家长想退货遭拒
多方协调,扣除300元折旧费后退还手机
2019年03月1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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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学生花1300元买手机后想退货。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聂金刚 通讯员 谢金国) 近日,广饶县的宁女士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春节期间,她全家回到居住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清风小区的父母家过节,2月11日中午,孩子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胶州路百货大楼附近的一家手机店花费1300元购买一部智能手机。孩子今年刚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多次向商家要求退货未果,请求帮助处理。
  接到市长热线转办通知单后,市场监管局工商管理科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据宁女士讲,她和丈夫都在广饶县上班,孩子也在广饶上学,手机已经拆封启用,但是没有磨损,她与手机店销售人员多次交涉,提出过退货和更换高档手机的请求,但是手机店的答复是无论退货或者换货,此手机只能半价赔偿。
  3月7日下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胶州路的某品牌手机销售店,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三名女性销售人员纷纷道出了她们的苦衷:一是当天那名小女孩到店买手机时,没带身份证,戴着眼镜,看上去很文静,不具备未成年人背着家长私自买手机的表象;二是她买手机用的是自己的压岁钱,自己应该有支配权,认为家长不应该干涉;三是手机已经插卡激活,后台系统处于启用状态,无法更改,退货后只能作为二手机销售。
  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讲解,《民法通则》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手机店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鉴于手机已经激活并且启用,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家长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从公平角度来看,双方都应互相让步,都要适当做出补偿。
  经调解,手机店扣除300元作为折旧费,退还购买者1000元,宁女士须于3月9日(周六)退还手机,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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