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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国有土地,规范使用条件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境内参加土地竞买
2018年04月2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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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6日讯(记者 孙川) 日前,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5月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提交意见和建议。
《办法》是为严格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解决土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特定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可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除东营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土地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的土地可以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调整方案。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土地使用者持规划许可变更审批和《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出让合同》调整方案并核算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审批后,可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办法》明确,该差价应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定。容积率高于3.0低于4.0的部分,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差价;高于4.0的部分,免征土地出让金差价。
《办法》规定,同一权利人相邻不同宗地,存在土地使用条件相同,规划建筑方案已审批,相关手续齐全,已开工建设情形的,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让合同》项下的宗地合宗,由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出具宗地合宗意见。
对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行为,《办法》也做了明确,在依法处理到位前,相关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行政许可变更证件,不得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转移登记手续,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开发资质年审手续。
《办法》还提出,将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计入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土地使用者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境内参加土地竞买。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者“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意见征集栏目留言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地址:sddyqcgch@163.com;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营市黄河路218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307室(邮编:257091,电话:0546-83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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