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偷倒化工废液154吨获刑
东营中院公布多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17年08月28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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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超


案例1:
偷倒废液污染土壤
造成损失近600万元

  自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忠联系黄骅市鑫盛化工公司为东营某石油化工公司处置化工废液,从中赚取中介费。同年4月15日凌晨,李某忠雇用被告人王某林、陈某生驾驶两辆罐车将154.42吨化工废液装车后,在李某忠的带领下运至河口区湖滨新区鸣翠湖以西的湖北路西首并倾倒,致使现场公路路面、地下管道及沿线土壤565平方米被严重污染,附近果树及绿化树苗等受损。经鉴定,李某忠等人倾倒的废液属于HW34类危险废物,此次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623911.1元,后李某忠等人被抓获归案。
  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忠、王某林、陈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6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三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排放有毒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审结既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
违规排放有毒物质
一公司四人被判罚

  李某强系东营市某电子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起、杨某伟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建系该公司生产主管人员。2013年年初,田某起、杨某伟、李某建商议并经李某强同意后,在利津北宋镇梁某某承包的土地内,投资建设了小化工厂生产甲硫醇钠。在生产甲硫醇钠过程中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向空中排放,将有毒物质的废水直接存放在没有防渗处理的坑内通过蒸发和下渗来处置,上述措施对空气和土壤造成了污染。2013年10月,鉴定机构对东营市某电子材料公司建设的小化工厂污染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进行了评估,污染损害费用约为967219元。
  利津法院审理认为,该电子材料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强、田某起、杨某伟以及李某建四人,对该公司污染环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东营市某电子材料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李某强罚金五万元,判处田某起罚金五万元,判处杨某伟罚金三万元,判处李某建罚金三万元。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单位排污犯罪行为,针对东营地区人口密度小,盐碱荒地多的实际,部分化工单位抱着监管力度小、不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大肆排污,破坏环境、污染土地。
案例3:
没有相关许可
男子盗伐林木获刑

  2012年12月份,刘某(已判刑)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法正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任某某承包地里种植的300多棵杨树以8000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某。2013年元旦前后,王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上述杨树伐倒锯成树段存放于黄河大坝以南一处棉花地边上。2013年1月18日,该杨树段被森林公安机关查扣,并于同年3月返还给任某某。经鉴定,被扣押的68.9吨杨树段的材积量为117.17立方米。
  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官表示,东营地区土地盐碱度高,林木资源对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尤其重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伐不仅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生态环境。
案例4:
非法出售象牙制品
东营一男子获刑6年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非法收购未加工象牙及人物雕刻、挂件、手串珠、手镯、扇子等象牙制品,并于2015年秋天向焦某某出售象牙筷子2双。经鉴定,上述涉案象牙制品为非洲象或亚洲象牙及制品,总重量合计13.333千克,总价值合计人民币55.5万余万元。2016年5月20日上午,广饶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组织民警摸排调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毛笔厂内确有出售象牙制品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7日到毛笔厂进行搜查时,黄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将其涉案象牙及象牙制品上交。同年5月31日,黄某某后被捕。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黄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5:
倾倒200余吨污水
造成污染2025平方米

  2014年1月,山东某化工集团公司将新建成品油罐区现场清理土方回填工程(含化工污水处理)承包给王某伟,王某伟将化工污水清理工程承包给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王某光,王某光又将污水处理事项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周某超。2014年1月19日至22日,周某超雇用司机将7车200余吨污水倾倒至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其父亲承包土地挖好的沟内,造成大面积污染。经鉴定,废水为HW35类危险废物,污染水面积2025平方米,污泥体积约为1148立方米,本次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为8790750元。2015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某化工集团公司、王某伟、王某光、周某超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东营开发区法院立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处置污水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损害生态修复费用8790750元。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全额支付原告诉请的8790750元用于受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如实际修复支出超过该数额,四被告仍继续承担相应费用。
  眼下,环保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8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除了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东营中院同时公开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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