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亿的“坑”戳破暴富的梦
2015年全市侦办非法集资案19起,涉案金额11亿
2016年05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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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超
  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爆发,东营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力度。去年,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共侦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6起,集资诈骗案件3起。这19起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员5000多名,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移送起诉12人。
许下高额利息 非法吸收多人及单位资金5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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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杨某对社会宣传其承揽了医院、机关、写字楼等办公场所的施工工程,并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存款,杨某向借款人承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月息2分至2.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至2015年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共非法吸收数十人和单位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并无力偿还。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已依法移送起诉。
  对于什么是非法集资,很多市民并不了解。民警表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就是承诺高额回报利益,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这是所有非法集资案件的最大共性。
  民警表示,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理财中,如果发现超过10%收益率,其实就值得警惕,如果超过20%的话,基本上可以肯定是非法集资。因为实体经济不可能提供这么高的收益,一般比较正常的收益率在5%左右,过高的收益就是假的高收益。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 正常的民间融资?
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项目 要擦亮眼睛
  民警表示,由于非法集资容易蔓延,属于涉众案件,且犯罪分子骗取资金后,往往会迅速转移、挥霍,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此外,因非法集资往往会以合法的外衣,比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来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有关照片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诱使群众上钩。市民防范非法集资,避免受其侵害,关键是要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市民要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的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孕育着巨大的投资风险。民警特别提醒市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谨慎投资,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拒绝高利的诱惑,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
  民警提醒市民,“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情况以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的投资,最后造成损失。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以下几种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审批权限都是违法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这种特定人指自己的亲戚和朋友,这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对象)。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搞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有合法的企业做掩护。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用来集资的资金不是用来投资真正实体,也不是用来其真正的经济行为,带有集资诈骗性质的,且最后不能还本付息,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特征。
  而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这种在原则上理解为在特定人之间进行的集资行为就是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的主要犯罪形式或手段归结起来大体有几下十二种: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比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网络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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