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内容矛盾引起纠纷法官:以最后一份为准
2015年11月3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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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徐小璇) 张某与刘某均系二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妻子张某与刘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双方各持一份遗嘱为该房屋争至法庭。原来,刘某去世前留有2份遗嘱,且2份遗嘱关于房产继承的问题相互矛盾。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东营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刘某于2010年3月份书写的一份遗嘱,其上记载去世之后房产归妻子张某所有。被告刘某的两个儿子也提交了同年7月份刘某的另一份遗嘱,该份遗嘱是刘某的朋友书写,并有其他三位朋友在场见证,刘某最后签名,其上记载去世之后房子给两个儿子。
面对内容迥异的2份遗嘱,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意见,确认了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且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应以刘某的两个儿子所提交的2010年7月份的遗嘱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但该房并不完全属于刘某的两个儿子。该房屋系婚后张某与刘某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50%的产权属于原告张某,刘某在遗嘱中处分张某的个人财产的内容无效。因此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仍属于原告张某。
法官提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夫妻在婚内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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