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被悄然注销自家房子成了别人的
复议机关判定相关部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60余万元本报记者宋贝贝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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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了房产证十年后,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早已过户给一个陌生人,不再属于自己,这是怎么回事?赵先生遇到了这么一件蹊跷事。得知房产证被悄然注销后,赵先生选择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并赔偿他的损失。复议机关审理后确定,相关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赵先生损失60余万元。
  申请人赵先生:
部门行为无依据,损害合法权益

  2004年12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认为这处房产就是我的合法私有财产,已确权登记,受法律保护。”赵先生说。
  之后,赵先生用这处房产抵押办理了10万元银行贷款,后贷款还清,赵先生到有关部门处解除抵押,但是没想到工作人员却说该房产不是他的。
  经多次协商,2014年7月,有关部门向赵先生公开了该房屋的登记材料。赵先生发现,该部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自己的房产证作废,且无法说明具体情况及理由。赵先生认为,该部门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政复议,要求确认该部门注销其房产证的行为违法,恢复自己的房屋权属登记;如无法恢复,责依照《物权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其房屋损失。
  而该部门称,赵先生申报房屋登记的材料不实,其有权予以注销。该部门工作人员查档后发现,在赵先生办房产证之前,其已就同一房屋为钱先生办理了房产证以及房屋贷款抵押手续。后来因钱先生无力偿还贷款,经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刘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房产证。
  据此,该部门认为:因钱先生办理房产证在先,后赵先生办理的房产证属房屋产权重复登记,应当予以注销,且赵先生申报材料不实,其有权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复议机关:
部门违法,赔偿赵先生房屋损失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57号)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该部门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房屋登记申请,应当进行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等形式上的审查,和权属是否清楚的实质性审查,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方可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作出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予以发证。该登记、发证行为具有行政公信力。
  在相关部门并没有证据证明赵先生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下,造成本案所涉及房屋重复登记、发证的违法过错责任,应当全部由该部门承担。且对于其注销赵先生房产证的行为,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有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赵先生要求恢复自己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复议机关认为,现在该房屋产权已由刘先生合法取得,赵先生已丧失其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确权及登记的权利。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该部门注销赵先生《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依照国家赔偿程序赔偿赵先生房屋损失。
专家评论:
  行政复议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渠道,也是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东营市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案必收、有错必纠,依法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决不搞官官相护。广大社会公众要学会依法维权,各级行政机关也应自觉依法行政,共同构建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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