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许迁移
2015年05月0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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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3日讯(记者 宋贝贝) 日前,东营市民政局印发《东营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要求。
据了解,办法所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东营市辖区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办法》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按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免费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办法》对不同类别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了规定,明确纪念堂(馆)布展合理、主题鲜明、史料详实,对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应当分级建档。
《办法》还明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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