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肇事逃逸,焚车毁证据
被抓后,该男子获刑四年半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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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王超) 男子张某驾驶报废车辆行驶途中与一名七十多岁老人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日前,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2014年5月9日7时许,赵某驾驶一辆悬挂滨州牌照的小型轿车在利津县境内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人力三轮车行驶至此的老人孙某发生相撞,致使孙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害怕承担责任没有对老人施救,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驾驶肇事车辆行驶至一片槐树林中将车烧毁,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查,赵某所驾驶肇事车辆检验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11月,强制报废日为2008年11月。经了解,肇事车辆曾多次转手,此车系王某于2006年左右购买的二手车,之后王某将车出售给牛某,牛某又将该车卖给一家汽修厂,后赵某又从汽修厂购得肇事车辆。2014年,利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赵某所驾车辆为一辆报废车,未投保交强险,且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损失应由赵某予以全部赔偿。后依据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判决,提起上诉。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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