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应重申个人信息安全
2015年03月16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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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员 汪昌莲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越发让人感到不安。中消协近日发布《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结果显示约有三分之二的受访消费者过去一年里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等现象。
  中消协报告显示,2014年,有三分之二的受访消费者,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等现象,这个数据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将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问题是,谁“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事实上,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不仅限于网络交易平台,在招生、快递等社会各个领域,可以说无处不在。可见,由于相关法律缺位,监管乏力,导致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付诸实施,而其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又过于繁杂和笼统。比如,虽然我国《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只限于规范侵犯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震慑、打击力度不大。相形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比较“发达”。比如,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过生效,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就源于美国。之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等不断补充进来,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
  在“3.15”消费者维权日,应重申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首先,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阀”。再者,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同时,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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