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的形式套取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03月05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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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午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郑强商量将房屋过户给郑强,以获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张礼,张午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张礼办理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和房屋过户手续,张午得到了银行贷款45万。后来张午因经营状况好转,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郑强反悔,不予配合。张午见状不再替郑强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张礼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无效。因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以该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故申请人关于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成立。因合同无效,申请人已经收取的45万元款项应返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则应将房屋产权返还给申请人。张礼提出的对房屋买卖不知情的主张。仲裁庭认为,两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共同拥有涉案房屋,张礼的身份证在张午手里,只能说明对自己权利的不关心,因而就要承担对自己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故仲裁庭对该主张不支持。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裁决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45万元;被申请人应协助两申请人将房屋过户至两申请人名下。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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