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全市禁止燃放“孔明灯”
2015年03月0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PDF版】
本报3月1日讯(记者 杨玉龙 通讯员 马云玲) 近日,记者从东营消防部门获悉,东营市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违者将面临严厉处罚。
“孔明灯”属于明火飞行物,落点不受控制,对森林、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建筑物等构成极大威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根据通告要求,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市民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可向质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黄三角早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