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不搬出申请仲裁获支持
2015年02月0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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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1日讯 2013年8月份,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张某将位于某建材市场的房屋租给被申请人李某使用,租期一年,年租金30000元。合同到期后,由于双方对租金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张某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搬出房屋,被申请人李某拒不搬出。为此,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搬出租赁申请人的房屋,同时请求被申请人李某支付至搬出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14000元。
东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合同期满在双方未能达成新的租赁合同且申请人已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搬出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被申请人迟延返还房屋,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李某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李某支付张某房屋占有使用费14000元。
(逯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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