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记过”岂算“绝不姑息”
2015年02月0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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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湖南大学违规办理研究生转学问题,教育部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其中,决定对湖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克利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湖南大学校长赵跃宇行政警告处分。教育部强调,对教育系统违纪违规问题,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针对违规转学腐败,教育部强调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当然非常值得欢迎和肯定。但是,综观此次教育部通报的查处结果,我们显然又很难感受到什么“绝不姑息”,此次查处一共涉及12名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其中,“进行诫勉谈话”6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人,“行政记过处分”3人,“记大过”1人。
众所周知,所谓“诫勉谈话”,根本就不属于纪律处分范畴的处分措施,只不过是一种思想教育范畴的教育方式而已;至于“行政警告”,虽然属于纪律处分,但又是所有处分措施中最轻微的,而“记过”则是仅次于“警告”的次轻微处分措施,真正算得上严厉的处分措施实际上应该是“撤职、开除”。
更重要的是,此次17名研究生转学事件,无论是从其恶劣的情节过程——如以“气候不适”、“油画过敏”等荒诞理由,为具有特权背景的“贵胄子弟”转学,还是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践踏损害教育公平、滋长特权腐败角度来看,显然都并不单单只是一个简单的违纪违规问题,更是一个涉嫌严重渎职滥权的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如依据我国《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按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学生3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
在这种背景下,此次针对17名研究生转学事件的查处,不仅完全没有追究法律责任,而且相关的纪律责任也仅仅只是轻描淡写的最轻微“警告、记过”处分,甚至其中一半的涉事人员连纪律处分也没有,仅仅“进行诫勉谈话”便了事,这样的查处结果如何能体现所谓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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