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款被告,夫妻需共担债务
能够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2017年07月0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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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6日讯(记者 王超)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却未按约定偿还,结果夫妻二人被债主一并起诉至法院。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法官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除对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夫妻二人有义务共同负担。
  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于2017年2月中旬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刘某仍未能偿还。因被告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将刘某夫妻双方一并起诉。
  法官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刘某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因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知悉该债务,故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则,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在其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除对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夫妻二人有义务共同负担。
  记者了解到,除了夫妻双方,还有同居生活多年的情侣被判决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例。东营汪某与曲某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育有子女。2002年,曲某成立个体工商户做起了生意。在经营过程中,由汪某对外出具欠条和收料单。自2006年始,原告王某与汪某两人发生业务关系。2010年2月,汪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王某人民币拾万元……欠款人汪某。该笔欠款,汪某已偿还2万元,余款8万元未偿还。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证实被告汪某欠原告王某货款8万元未偿还,被告汪某与被告曲某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在经营过程中,由被告汪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和收料单,二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育有子女,二被告系同居关系。法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笔欠款,理由正当。法院遂依法做出汪某、曲某共同承担债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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