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有途径,莫要太“任性”
男子强行变卖他人财物获刑10个月
2017年12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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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田鹏飞) 因无法偿还债务,将自己的财产物品用去抵债,这种事情非常多见,但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就将债务人财产强行扣押,并进行变卖,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日前,张某就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垦利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以垦利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采取秘密变卖的方式,任意占用债务公司的钢材、设备。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张某到该公司意图拉走设备进行抵账,后经民警出警制止。2017年1月份,张某将该公司钢材拉走并变卖,拉走的钢材经鉴定价值为32万元。2017年3月份,张某再次强行将该公司钢材设备拉走,并秘密进行变卖,后经垦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经债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拉走债务公司设备,并且拉走设备价值大于其债权额。最终,张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垦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法官表示,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讨债还需依法。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双方当事人协商,但私自扣押、变卖他人财物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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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9日,李某报警称:当天下午,朱某将其一辆越野车骗走。通过查询车辆轨迹,民警发现该车于当日下午向江苏方向行驶。民警经过详细询问,得知李某于2014年在江苏老家向朱某借款100万元,未按期归还,朱某此后又多次向其讨要,但李某迟迟不还。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朱某谎称借用李某车辆去购物,后将其车开回江苏老家。
  民警通过电话联系朱某,朱某同意与李某就债务纠纷先期进行协商处理。后朱某却以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为由拒绝归还车辆。民警赶赴江苏,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当事人朱某。民警依法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朱某,若其仍然坚持拒不归还扣押车辆,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朱某认识到了到事情的危害性,并表示同意归还车辆,但要和李某协商欠款归还问题。最后,经过教育劝说,并就债务纠纷自行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在民警的监督下,朱某当场将扣押车辆归还李某。
  本报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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