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被欠工程款如今起诉被驳回
法院:已超出最长时效
2016年07月0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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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珊珊) 原告孙某某曾于1990年、1993年承揽并实际施工了三项管线工程,工程干完后,却一直没拿到钱。为此,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余万元。可是,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20年最长时效,东营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某于1990年、1993年承揽并实际施工了东营区某镇政府大院的气管线、水管线安装工程及水气管线修补改线工程,工程分别于1990年8月7日、1993年6月12日、1993年9月8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三项工程共计造价202365元。直至2004年,被告东营区某镇政府对孙某施工涉案工程予以确认,但以账目损害无帐可查拒不付款。原告于2016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2365元。
  庭审中查明,双方没有约定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涉案工程于1990年、1993年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此应以工程交付使用时间作为被告应付款时间。被告应付款却未付,原告孙某某的债权分别于1990年8月7日、1993年6月12日、1993年9月8日起受到侵害,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其权利被侵害20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20年最长时效,东营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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