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按三层次建立协商制度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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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新印发的意见提出,山东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山东将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包括村居协商制度、社区协商制度、楼宇小区协商制度;以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建立村(居)协商制度方面,山东将坚持先民主协商后民主决策,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在建立社区协商制度方面,山东将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经济组织、村(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区协商制度,构建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和机制。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
社区内重要事项单靠社区牵头无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协商中要重视将社区内威望较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包括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吸收到协商活动中来,提高协商议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建立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方面,山东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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