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贪污近60万元后逃匿
东营中院审结全市首例没收逃匿被告人违法所得案
2015年11月0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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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8日讯(记者 王超) 油田某公司会计梁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9.9022万元后携款逃匿,至今未归案。后检察机关以没收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申请向东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1月5日,东营市中院对全市首例没收逃匿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作出一审裁定,裁定没收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东营市检察院以没收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申请向东营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梁某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某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9.9022万元,后携款逃匿,至今未归案,现扣押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应予以没收。东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59.9022万元,其中5万元已扣押在案。梁某某犯贪污罪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提出没收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的申请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据了解,为了解决贪污腐败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处理违法取得的涉案财产问题,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东营市检察院申请没收梁某某违法所得案是东营首例。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是新类型案件,目前尚无统一的审判程序、操作规范可供参考。在办理过程中,东营中院严格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确保审判程序合法规范,权利保障充分到位。在收到检察机关申请后,东营中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及解释的规定,对申请进行了审查,确定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予以立案受理。
受理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梁某某的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依法发出期间为六个月的公告,将案由、基本情况、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和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等情况,告知上述相关人员,同时直接告知公告内容。制作了告知书,明确了被告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参加诉讼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将告知书送达相关人员。公告期间,梁某某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未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提出异议,亦明确表示不申请参加诉讼。
公告期满后,东营中院依照“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对东营市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刑事裁定。法官表示,没收逃匿被告人梁某某违法所得案的审理,既严惩了腐败犯罪,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又解决了因梁某某长期不到案导致已扣押涉案财产无法处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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