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极易沦为纸上福利
2015年11月0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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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员 柳絮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一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可带薪休一天‘痛经假’”的说法迅即引发网友热烈讨论,但事实上,“痛经假”并非什么新事物,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已有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那为何还会有大量网友对此表示惊讶和关注呢?
  这无非表明:其一,有关“痛经假”的宣传、普及并不到位,知者甚少,罕有落实,有报道称,从普通妇科门诊情况来看,这么多年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其二,“痛经假”虽写入法规,但从此次讨论中呈现出的不同意见来看,对女职工是否应享受“痛经假”并未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那么,即便此次社会上有关“痛经假”的讨论有助于相关法规的普及,从实际执行层面来讲,将这项沉寂了22年的法规条文,再写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予以重申,会有助于它的落实吗?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22年前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是2011年全国政协委员递交的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抑或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于“痛经假”的表述都是倡导性的“应当”,而非强制性的“必须”,这就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女职工的“痛经假”,恐怕也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性的处罚。
  因此,“痛经假”更多的是一种纸面上的福利,具体能否落实,要看女职工与各自所在单位的博弈情况。
  那“痛经假”的落实就无解了吗?笔者以为,此事中各单位工会的作用和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企业、事业单位若存在“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显然,讨论职工权益问题不能也不该回避工会的职责,维护包括“痛经假”在内的职工权益,是时候推动工会发挥更多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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