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约谈,“聊效”几何?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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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庞岚
11月起《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办法》中把消协组织处理消费纠纷的方式由“被动处理”变成了“主动出击”,规定了消协组织约谈经营者的8种情形,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都将可能被约谈。
“约谈”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消协约谈经营者的相关办法正式实施,这让我们既有期待也有疑虑:一方面,消协毕竟不是发改委,不是什么手握权力的行政机关,那么消协的约谈会不会变成“空谈”?另一方面,像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仅仅以约谈来应对,是不是过于温柔?
消协是消费者的“娘家人”,约谈办法如何落实是每个消费者都密切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专家建议,消协组织在约谈过程中,可考虑与工商、司法等执法部门联动,在必要时组织联合约谈,这将提高约谈的严肃性与震慑力。
这样的建议显然不错,虽然都是“聊”,但是和谁聊却很可能大有不同,消协就是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组织力和影响力,除了叫上工商、质监甚至司法部门“陪聊”,消费者代表和新闻媒体也可以一并请来,这样的话“聊效”肯定会大幅提高。
除了和谁聊,聊什么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据报道,《办法》中规定了消协组织约谈经营者的8种情形,的确,有一些问题更适合相互沟通,在对话中解决。比如上文提到的家电价格战问题,因为涉及企业的自主定价权,约谈就比行政命令更靠谱。对于消协来说,一些争议性、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更适合“聊一聊”,比如此前中消协就曾先后约谈过阿里巴巴、京东等十大电商,落实“7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但与此同时,如果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者涉嫌欺诈消费者的,仅仅约谈就太不给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代表众多消费者直接提起公益诉讼、集体诉讼,是消协的法定职责。
今年7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状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案件,成为国内首起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代表消费者起诉违法商家,显然比约谈更有力。当然,约谈制度也可以作为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前置环节”,如果一些纠纷能够通过约谈解决,让经营者主动改正,对消费者道歉赔偿,那么也就不必走上诉讼之路。
总而言之,消协可以“聊”,但是和发改委比起来,约谈恐怕不会是他们的“强项”。反之,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一揽子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所遭遇的种种诉讼障碍。我们期待着,在约谈背后,消协发起的公益诉讼能够成为有力的后盾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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