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偷开出事故不知情的车主惹上官司
疏于保管,车主与驾驶员被判一并担责
2015年07月0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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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日讯(记者 王超) 在未经允许且车主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擅自开走胡某的机动三轮车,行驶途中不慎追尾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毫不知情的车主胡某也惹来一场官司,被告上法庭。日前,利津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5日,陈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拖拉机在行驶时,被后方赵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三轮车上所载的原告闫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闫某不负事故责任。调查得知,赵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的车主是胡某,车主胡某长年不在家,未能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审且车辆存在刹车不良的安全隐患,平时车及钥匙均存放在其岳母院内,被告赵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将车开出时发生本次事故。
  原告闫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后因协商不成将陈某、赵某以及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以车主胡某对其所有的车辆疏于保管,间接促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为由,支持了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或保管,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外情形是指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遂判决被告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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