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任性滞纳金套上规则缰绳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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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金牛区市民李永地在帮助女儿补缴社会保险时得知,若想补上4年欠下的养老保险费用34195.8元,除2291.24元利息外,还需缴纳高达28766.84元的滞纳金。
  类似“天价滞纳金”事件并非个例,涉及公用服务、行政处罚、商业服务等领域的各类滞纳金人们早已有所耳闻。而仔细观察会发现,有滞纳金规则的都是“强势行业”,在管理与服务中具有规则设计的话语权。
  事实上,滞纳金一直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法理来说,滞纳金本义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
  从这个意义来说,水电气以及银行等行业,都不是行政机关,他们与服务对象之间构成的合同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关系,合同违约与行政违规有着本质不同。
  不仅滞纳金名不正言不顺,就算是参照《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的规定,许多行业计算标准也明显偏高。于是,不少服务合同中,用违约金代替了滞纳金一说。正是因为法律的模糊乃至空白,才导致百姓权益受损却又说理无门。
  要给任性的“滞纳金”套上规则的缰绳,需完善法规设计。对“滞纳金”、“违约金”规则的运用,划出底线,并按照公用服务、商业服务和行政处罚三个类别的实际,分别细化规定,厘清责任界线,畅通维权渠道,防止行业滥用管理和服务规则的制定权。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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