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愿调岗选择离职男子向单位索要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05月1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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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岗位调整,感觉无法胜任公司新安排的工作岗位,杨某遂以此为由填写了离职申请书、离职交接表。后经仲裁部门裁定该化工公司支付杨某工资、赔偿金5000余元。该化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杨某原单位按照月平均工资补发一个月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报5月18日讯(记者 王超) 因为单位岗位调整,男子杨某自觉不能胜任新岗位而主动提出离职,但是因为工资结算以及赔偿金问题,杨某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要求原单位发放双倍工资并赔偿经济赔偿金。经审理,法院判决杨某原单位按照月平均工资补发一个月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3年10月14日,某化工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同事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部门的辅助岗位。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在该化工公司从事司炉工岗位。2014年4月1日,因为岗位调整,又无法胜任公司新安排的工作岗位,杨某遂以此为由填写了离职申请书、离职交接表。后杨某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定该化工公司支付杨某工资、赔偿金5000余元。
  该化工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杨某也请求法院判令原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万余元,以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和2014年3月份工资。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本案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有该化工公司的盖章以及杨某的签字,其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杨某虽称其在合同中签字时合同内容为空白,主张合同无效,该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杨某对其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本案中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有该化工公司的盖章以及杨某的签字,其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杨某虽称其在合同中签字时合同内容为空白,主张合同无效,该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杨某对其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遂不予采信。
  关于该公司是否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本案中杨某在离职申请表及离职交接表中填写的离职事由看,其提出离职的事由是因为不适应单位安排的新岗位,因此该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该化工公司拖欠的杨某2014年3月份工资数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杨某以前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根据杨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其自试用期满(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底的工资报酬共计1.2万余元,折合月平均工资3500余元。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该化工公司支付杨某2014年3月份工资3500余元,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后该化工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营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东营中院于日前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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