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
莫成敲诈勒索
2015年05月1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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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今年2月,李先生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没有谈拢,李先生至今未拿到自己的包。

  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虽然法律为“拾金索酬”开了绿灯,但若失主不认可报酬数额,拾到东西者却强行索要,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绝不能把索要报酬当成归还失物的前提。
  “拾金索酬”本是拾遗者的正当权利,但弄得不好就会变成敲诈勒索。在刑法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笔者提醒拾到东西的人,切莫为贪小便宜而铸成大错。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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