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车盗窃他人钱包,被发现后殴打失主拒捕罪加一等
盗窃变抢劫,获刑两年四个月
2015年01月29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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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8日讯(记者 王超) 男子张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趁另一位乘车人贺某上车之际,盗走贺某钱包,本以为得逞,但张某盗窃行为却被贺某发现并被其追赶至车外,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张某对贺某实施殴打。日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2014年5月7日下午,张某在济南路某商场附近一公交站牌处坐上103路公交车,上车后张某向车厢内四处张望,寻找下手“目标”,在抵达一处公交站点后,正要从公交车前门下车的张某与正从前门上车的市民贺某拥挤在一起。此时车内乘客众多,非常拥挤,趁贺某不慎,张某迅速从贺某裤子左前侧口袋内盗窃钱包一个,得手后张某赶紧走下了公交车。本以为得手,却被失主贺某发现,觉察自己钱包被盗后,贺某下车向其追来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追赶过程中,被盗钱包从张某手中掉落在地上。为了抗拒追捕,逃离现场,张某对追赶过来的失主贺某实施殴打,后张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后经审理,东营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张某在盗窃贺某钱包后,为了逃离现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失主贺某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今年1月,东营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盗窃是多发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盗窃和抢劫虽然犯罪行为和特征有所不同,犯罪客体也有差别,但盗窃有时可以转化为抢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偷400元手机被发现,拿刀威胁失主
罪加一等,男子因抢劫罪获刑三年
2013年8月22日1时许,戚某爬窗进入受害人王某在东营市某工地的宿舍,盗窃王某放在床上的手机。戚某把手机放到口袋里准备从窗户离开时,却发现窗户离地面太高,只能悄悄爬向房门欲开门出去。听到声响的王某从床上惊坐起来,想开门出去,戚某怕其喊叫便用刀子指向王某“你不要开门,坐下别动,不准叫人!”王某没敢说话,打开门出去了,戚某也逃离了现场。王某报警后发现自己手机丢失,拨打已关机,后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盗窃他人某品牌手机一部,价值427.5元,被发现后当场对受害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转化为抢劫。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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