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被忽略的6种保险权益
本报记者李玉亮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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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人身保险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消费者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而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在“3·15”来临之际,记者在此搜集了相关资料为消费者解读这些实用的权益。
先介绍与消费者保单存续去留有关的权益,分别是:“犹豫期”、“宽限期”、“保单复效”和“保单贷款”。
首先说“犹豫期”。买了保险之后仍然将信将疑,这是很多人遇到过的情形。此时,消费者可以用好“犹豫”的权益。“犹豫期”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即要求撤销保险合同,但时限一般是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保险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这一权益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
买了保险之后,牢记保险缴费时间确实不容易。此时,“宽限期”派上了用场。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一般是60天)内补缴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与“宽限期”类似的一项权益是“保单复效”。通常,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未收到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可能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有的消费者于是担心自己因为“健忘”而导致保单失效。其实,“中止”并不是“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缴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应当注意,保单复效服务仅适用于长期险,并且,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有的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两年之内没有复效,则保单将彻底“死亡”,完全无法补救了。
“保单贷款”是一项应急的权益。如果消费者暂时无法按时缴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用这笔贷款缴纳应缴的保费,并且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待消费者手头宽裕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贷款和利息即可,这项权益对短时间内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投保人特别有用。
接着就保单中更具体的细节来谈谈一些消费者不容忽视的权益。
首先是“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权益,即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5年之内。
此外,“减额缴清”的权益也容易被消费者忽略。事实上,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而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相对应的金额。这意味着,保单持有人可以不再支付保费,但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慎遗失保险合同,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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