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银行理财纠纷 需避免“销售误导”和“错误购买”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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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巨亏事件、代销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如何避免银行理财纠纷的发生,成为监管层、银行和客户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银行“卖者有责”
很多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之间并不存在单纯的好坏之分,主要的区别在于其适合的投资者不同。银行的理财人员作为客户资产配置的指导人员,有义务为客户提供相关的真实信息。
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银行的操作应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由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包括对产品质量及是否适宜在本行销售做出判断,并根据风险收益特性对其作出分类;第二,由前台部门,如个金部、财富中心、私人银行部对客户的理财需求进行收集和分析;第三,由理财经理向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服务,为其推介合适的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组合。”业内人士认为。
理财专家还表示,银行相关部门对理财产品的审批应注重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做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第二是对理财产品做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
投资者勿盲目购买
在实际案例中,部分不当销售并不只是来源于销售误导,也有来自于消费者的错误购买。客户对自己的理财需求不明确、对理财产品风险的漠视都是导致其错误购买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漠视理财产品风险、心存银行“兜底”侥幸心理几乎在每个案例中都会出现。如在日前某银行支行的理财欺诈案中,理财产品投资起点是5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4.50%,这不仅大大高于同起点的银行理财产品,而且明显高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如此高的收益率,即便是不了解金融知识的人,都可以用常识判断出该产品有很高的风险。在明知有高风险的情况下还要投资,客户显然就不能简单地把所有责任都推到银行身上。
一位长期从事理财诉讼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出现问题最多的产品都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风险发生后,投资者都称受到了理财经理的误导,以为该产品是银行发行的产品。实际上,这类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都不是商业银行,而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也不是商业银行,合同中没有商业银行的公章或者业务章,投资者所谓的误导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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