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深夜非法倾倒废液未遂
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当时车上载着8吨危险废物
2017年02月17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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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6日讯(记者 王超) 2016年4月份,没有相关资质许可的张某等人,竟然趁着夜色,驾驶套牌罐车企图将废液非法倾倒在某村庄附近河渠内,所幸及时被人发现才未能得逞。近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刑。
  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某驾驶装载危险废物的罐车(鲁E牌照,经查为套牌报废车辆)行至东营市东营区一村庄泵站附近后,放下软管准备将车罐内所装的危险废物倾倒到河渠内,结果被周边群众发现并报警。张某某见状后趁乱逃窜,后被在附近麦地春灌的村民张某驾驶的罐车拦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罐车司机张某抓获,并连同扣押他所驾驶的罐车。
  后经专业机构检测,罐车所装的8吨危险废物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分别为4000mg/L、10600mg/L、14300mg/L,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含量标准。2016年12月,检察机关以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废液数量,根据相关情况,应当认定危险废物的数量为8吨。此外,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被附近群众发现而致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负责驾驶车辆、装载废液,张某某负责押运车辆,二人均相互配合积极参与,故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量刑。
  依照相关法规,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扣押的作案罐车及危险废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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