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日上午,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现场。 本报记者 王超 摄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 王超)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23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曾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案件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涉案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曾某(绰号独眼龙)是湖北宜昌人,曾因盗窃多次获刑。2015年5月初,曾某与吕某(强制戒毒)预谋共同贩卖毒品谋利。打定主意后,曾某与被告人赵某(湖北宜昌人)事先联系好,由赵某负责联系联系毒源,然后被告人聂某(26岁,广饶人)与曾某驾驶一辆现代轿车赶至湖北省宜昌市,通过赵某联系上韩某明(在逃),以两万元的价钱从韩某明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后曾某、赵某、聂某共同将500余克冰毒运回东营市广饶县进行贩卖。
尝到甜头后,同年5月,曾某等人很快便开始实施第二次毒品贩卖。聂某驾驶曾某事先租用的一辆汽车,与被告人赵某等赶至湖北省宜昌市,通过赵某联系好韩某后,以四万余元的价钱从韩某处购得毒品930余克后运回东营市广饶县,由曾某、赵某、聂某等人进行贩卖牟利。
2015年6月23日,曾某与聂某驾驶汽车再次前往湖北省宜昌市,由被告人赵龙伍通过联系黄某(女,湖北宜昌人),从“张哥”处购得病毒1453.01克。6月25日,他们携带毒品返回途中,行至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临淄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在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76.81%和79.18%。
东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赵某、聂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结伙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83.01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帮助介绍联络,其行为也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照相关法规,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聂某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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