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红灯时遇蒙面劫匪车上百万现金被洗劫一空
公司司机做起“内贼”,四名被告分获十三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5年08月18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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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王超) 2013年9月,东营某公司一辆载有一百多万现金的汽车在路口等信号灯时,突然冲进两名手持匕首的蒙面男子,对方采取暴力手段,将车内一百多万现金迅速抢走。原来,该公司两名司机在获悉单位要提款发工资的消息后,做起了“内贼”,伙同他人一手策划并实施了这起抢劫案件。日前,东营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件,魏某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门某在担任东营某公司司机期间,负责驾驶一辆商务车定期陪同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有这个优势,门某与同为公司司机的被告人魏某动起了“歪脑筋”,预谋抢劫所运输现金。打定主意后,两人商定门某做内应,负责提供取款时间、地点、路线等线索,被告人魏某负责联络抢劫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并具体实施抢劫。
  2013年8月的一天,门某通知魏某,次日公司将去银行取款,魏某联系了自己老乡张某、刘某来到东营,伺机实施作案。第二日,张某、刘某因未追上取款车,遂放弃此次抢劫。几人没有就此放弃,同年9月11日10时许,魏某、张某、刘某按照门某前一日通知的取款时间,跟随门某驾驶的取款车行驶至东营区黄河路与西五路路口处等待信号灯时,张某、刘某从魏某所驾驶的车上带好匕首、扎筋、黑色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登上取款车控制住被害人徐某、韩某后,将取款车带至事先踩好点的空旷地,强行劫取车上现金103万余元。随后,魏某驾车接应张某、刘某逃离现场。
  案发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受害人向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对银行、车辆沿线、参与取款人员行动轨迹、作案工具、涉案单位等事项同时展开细致勘察。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司机门某对抢劫案件的紧张程度明显低于会计等人,引起警方的怀疑。民警随即围绕门某开展侦查,根据其生活、工作轨迹查找到了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经过大量摸排调查,民警最终确定该公司司机魏某、门某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确定了另外两名作案人员张某、刘某的身份。2013年9月17日,民警分别在东营、潍坊抓获魏某等四名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门某、魏某、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故不区分主从犯,魏某、张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将各自分得的赃款退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规,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东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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