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东营两级法院登记案件123件
不到10分钟,案件就被受理了
2015年05月05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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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4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王蕊) 5月4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的首个工作日,据了解,4日当天,东营两级法院登记案件123件,立案118件,书面告知5件,其中登记立案民商事案件76件、行政案件3件、执行案件44件。
  4日下午4时10分许,东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某来到利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登记立案。此次他代理的是一位80岁高龄的老人向某肇事司机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的案子。在利津县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吕律师迅速填好诉讼案件登记表,不过10分钟,吕律师便收到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他的手机上也收到了律师服务平台发送的提示短信。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案程序的完备性将公平正义变得可感可见可触。”吕律师表示,虽然多了一道登记程序,但其背后却蕴含着极大的深意,立案登记制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变为现实,立案审查程序从实质性审查逐步过渡到形式审查,一切皆为当事人服务,司法权的启动门槛变低了,当事人行使诉权更加便利了。
  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登记立案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记者了解到,《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法律关系是否正确等均不予审查,只要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立案条件、诉讼材料齐全,不存在违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等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均予当场登记立案。而对于相关内容、材料欠缺等情形,也采取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多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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