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债务与债务加入“是”与“非”
2015年03月2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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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3日讯 近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代偿债务纠纷案件。2013年1月8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张某自愿向申请人李某代偿案王某的债务5605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要该款时,被申请人称其系第三人代偿债务,第三人不能履行代偿义务时,应由原债务人即案外人王某偿还债务。
  本案经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3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申请人张某在《协议书》中承诺自愿代偿债务560500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按《协议书》的约定代偿自己承担的债务,并与案外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李某要求被申请人张某履行《协议书》承诺的代偿债务义务,有事实根据,诉请于法有据,本庭予以支持。
  本案被申请人张某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行为,应当按照自己与债权人即申请人李某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张某支付申请人李某代偿款560500元。    (裴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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