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纠纷酿家庭惨剧妻子持刀杀死丈夫
冲动付出代价,获刑十年
本报记者王超通讯员王华
2014年07月24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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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和妻子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还有一个乖巧的孩子和一位老人。然而,夫妻二人因感情生活中的一点琐事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妻子用一把尖刀刺向了丈夫,也刺破了这个美满的家庭,孩子永远地失去了父亲,老人永远地失去了儿子。最终,妻子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因误会起纷争 尖刀刺破一个家庭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与丈夫赵某在朋友家一起吃饭喝酒到很晚,回家后二人因一点儿误会发生争吵,互相辱骂,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夫妻二人失控的行为并没有因老人的劝解和年幼的孩子的在场而有所收敛,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妻子同样进行了还击。后丈夫赵某将妻子拖至卧室,并将卧室门反锁。老人和孩子见状赶紧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寻求帮助。然而,卧室里夫妻二人早已失去理性,妻子顺手摸起一把尖刀,在撕扯过程中捅向了丈夫的前胸,赵某顿时倒在血泊之中,最终,赵某重伤身亡。
  案件起诉到利津法院后,办案法官到被害人家中走访了解到,被害人赵某系家中独子,父亲几年前去世。案发后,其年近花甲的母亲与年幼的孙女靠着微薄的退休金相依为命。在原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晚年,却遭遇如此家庭变故,其伤痛可想而知。然而,在办案人员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时,老人坚决表示放弃这一权利,并对儿媳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盼其早日回家与孩子团聚。可想而知,老人承受着晚年丧子的巨大伤痛和抚养孙女的沉重压力,同时也有对孩子未来成长的担忧。
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轻判
  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悔恨交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官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考虑到案发的起因以及被告人王某犯罪的性质,尤其是考虑到被害人的母亲被告的婆婆对其的谅解,遂依法在法定范围内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官表示,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冲动之下采取了偏激的行为方式,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此的家庭悲剧让人痛彻心扉,而在这一悲剧中,最无辜的莫过于孩子。家庭的不和谐以及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往往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形成,甚至会成为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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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犯罪,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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