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法院审理首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俩团伙造有毒腐竹卖钱多人被罚款并判入狱
本报记者王超
2014年05月30日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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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郭某安、侯某、陈某等人租用厂房,在生产腐竹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然后对外进行销售。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29日上午,东营区法院对两案六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六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这也是东营区法院审理的首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案件。
偷偷添加“乌洛托品”
有毒腐竹销往东营青州
2013年2月底以来,被告人侯某、陈某合伙雇佣程某、王某,在胜利发电厂南侧一厂房内进行食用腐竹的生产加工,在生产腐竹打浆过程中,由与程某等人在同一厂房内生产有毒腐竹的另一名犯罪人员郭某安雇佣的打浆师傅郭某某指导,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黑药”(乌洛托品)。然后,侯某、陈某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腐竹销往东营、青州等地。同年8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东营区一院子内将涉嫌生产有毒、有害腐竹的被告人侯某、陈某等四名被告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生产腐竹的“黑药”、腐竹等物证一宗。
2013年初,被告人郭某安受雇于郭某(在逃),在东营区胜利发电厂西南侧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加工有毒有害腐竹食品,其主要负责清理豆浆起皮之后的渣子及看理烘干房,偶尔负责打浆。同年7月24日,被告人郭某安又联系被告人李某到该加工厂,在腐竹生产过程中负责打浆,并在生产腐竹打浆过程中掺加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非食用物质乌洛托品。同年8月,公安机关将郭某安、李某抓获,现场查获用于生产腐竹的“黑药”及腐竹等物证一宗。
依照相关法规,东营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程某、王某、郭某安及李某四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多了
多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法官表示,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此类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团伙作案特征明显,团伙内分工明确,各环节相互配合。比如今天宣判的两起案件,少则两人,多则四人,有人生产,有人销售,分工明确。犯罪分子对加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所造成的后果心知肚明,但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不惜铤而走险。
其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新型复杂犯罪多发,发案周期较长,取证定罪难度增大。另外,犯罪成本较低,非法获利的可能性远大于被抓获的可能性,使许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和暴富心理,被巨额收益所诱惑。
◆小贴士:
乌洛托品,该物质主要是用作树脂和塑料的固化剂,亦是常用的军事燃料,具有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接触皮肤可引起皮炎,奇痒。其在弱酸的条件下会分解产生甲醛,部分违法者将其掺入腐竹、粉丝、水产品等食品中,会起到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的效果。
合格的腐竹为淡黄色,蛋白质呈纤维状,迎着光线能看到一丝一丝的纤维组织;捏一捏,易碎的腐竹质量比较好;取几块腐竹在温水中浸泡,变软且泡出的水是淡黄色、不浑浊的,即为优质腐竹。否则,可怀疑加入了乌洛托品等非法添加物。粉丝、水产品同样,颜色过白,或闻起来有股刺激性气味都有可能是加了乌洛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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